南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南府规〔2017〕26号

2017年08月30日 17:08 来源:土流网招拍挂整理点击量:5238 收藏

南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已经南宁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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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价费〔2016〕1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南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复函》(桂价费〔2017〕123号)有关精神,经依法履行成本调查、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定价程序,制定南宁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收费项目

各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交纳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

二、收费标准

(一)入廊费

入廊费主要根据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即直埋成本)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日常维护费

日常维护费主要根据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及合理经营利润等因素制定。日常维护费收费基准标准为398.4元/米·年,上浮幅度为15%,各入廊管线日常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按其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即截面空间占比)分摊计算,在供需双方合同中确定。

三、规范收费和管理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收费标准、付费方式、计费周期及双方的责任、权利等内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要认真履行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维护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和网站公布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服务项目等内容,自觉接受入廊管线单位和社会的监督;入廊管线单位应做好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按时足额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四、调整机制

鉴于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尚未正式运营,上述收费标准为预付结算标准,试行2年,自2017年6月30日起试行。原《关于印发地下综合管廊收费参考标准的通知》(南府办函〔2016〕70号)同时废止。试行期满后,将根据实际运营成本,履行成本监审等政府定价程序后核定正式收费标准,并对预付结算费用进行多还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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