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向房企发放消费券,最高奖励30万元

2021年12月17日 17:19 来源:招拍挂整理点击量:846 收藏

桂林市印发关于《桂林市加大重点行业扶持力度冲刺四季度经济工作若干奖励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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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贡献奖励。2021121日至1231日,对五城区单个楼盘销售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进行排序,排第1位的,发放30万元消费券;排第2位的,发放20万元消费券;排第3位的,发放10万元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3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对购房者来说,购买五城区新建商品房也将予以补贴。按照《通知》,2021121日至20211231日期间,在桂林市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七星区、雁山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商业、办公)的,按成交合同额的1%发放消费券补贴购房者(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3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以下为政策全文:

桂林市加大重点行业扶持力度冲刺四季度经济工作若干奖励措施

为贯彻全市“冲刺四季度 打好收官战”相关工作部署,有效应对疫情、限产限电等对经济平稳运行造成的冲击和影响,进一步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扶持力度,确保实现全年各项预期目标,特制定以下奖励措施。

一、农业

()专业农民合作社生产贡献奖励

对于发展水果产业、蔬菜产业,种植面积超过一定规模、年度产量同比明显增长的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产值增速进行排序,对前30家发放3万元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3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水果合作社:要求社员数30()以上,带动农户50()以上,种植面积500()以上,产量1300()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16%()以上。

蔬菜合作社:要求社员数30()以上,带动农户50()以上,种植面积300()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产量500()以上,且产量同比增长10%()以上。

()畜禽养殖场生产贡献奖励

对在农业农村部直联直报系统中的规模畜禽养殖场,生猪出栏同比增长30%()以上或家禽出栏正增长的,按等次发放相应额度的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3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1.对生猪年出栏10005000头的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40%()以上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2.对生猪年出栏500110000头的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35%()以上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每提高1个百分点、增加1万元,最高发放10万元消费券。

3.对生猪年出栏10001头以上的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30%()35%(不含)的,发放8万元消费券;年出栏量同比增长35%()40%(不含)的,发放10万元消费券;年出栏量同比增长40%()以上的,发放12万元消费券。

4.对规模家禽养殖场,年出栏量同比增长1%()2%(不含)的,发放4万元消费券;年出栏量同比增长2%()3%(不含)的,发放6万元消费券;年出栏量同比增长3%()以上的,发放10万元消费券。

对于新建投产的生猪、家禽养殖场无基数的,视为符合达到同级别最低奖励增速要求。

二、工业

()对全年产值2亿元以上企业予以奖励

对全年产值2亿元()以上且2021年第四季度产值较2020年同期实现正增长的,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3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或购买本地工业企业原材料。企业自行选择购买方式,选择购买原材料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具体核销方式)

1.2021年全年产值2亿元()3亿元(不含),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为10%()15%(不含)15%()20%(不含)20%()以上的,分别发放2万元、4万元、6万元消费券。

2.2021年全年产值3亿元()5亿元(不含),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0%()15%(不含)15%()20%(不含)20%()以上的,分别发放4万元、8万元、13万元消费券。

3.2021年全年产值5亿元()10亿元(不含),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0%()15%(不含)15%()20%(不含)20%()以上的,分别发放8万元、12万元、20万元消费券。

4.2021年全年产值达到10亿元()以上,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速分别达到10%()15%(不含)15%()20%(不含)20%()以上的,分别发放12万元、18万元、25万元消费券。

()对全年产值5000万元()2亿元(不含)增加值率较高的企业予以奖励

对全年产值5000万元()2亿元(不含),全年增速10%()以上、增加值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6%)的企业,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3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或购买本地工业企业原材料。企业自行选择购买方式,选择购买原材料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具体核销方式)

第四季度产值同比增长15%()20%(不含)20%()25%(不含)25%()以上,分别发放1万元、2万元、3万元消费券。

2021(2020年四季度)新建投产入规的工业企业,视为符合达到同级别最低奖励增速要求。

三、建筑业

()鼓励在桂林市施工的大型建筑施工项目将部分产值和税收留存本地,鼓励在桂林市施工的大型建筑施工项目使用桂林本地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服务

鼓励各县(市、区)积极与外地施工企业对接,对采取建立联合施工体等方式,成功将央企、外地企业承揽的大型建筑施工项目部分产值和税收留存本地,并实现单个项目有2亿元以上产值且在第四季度实现入统的,对促成此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予以第四季度入统产值0.05%的工作经费奖励;对大型建筑施工项目使用桂林本地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服务,并实现劳务服务营业收入入统的,对促成此项工作的县(市、区)政府予以2021911月入统营业收入2%的工作经费奖励。

给予建筑业企业产值贡献奖励

对全市2021年年报产值10亿元()以上且全年实现较快增长的建筑业企业,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3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1.2021年年报产值在10亿元()2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幅达到2%的建筑业企业,发放30万元消费券,同比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5万元,最高奖励60万元。

2.2021年年报产值在20亿元()5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幅达到0%的建筑业企业,发放50万元消费券,同比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0万元,最高奖励不封顶。

3.2021年年报产值在50亿元()100亿元(不含)且同比增幅达到8%的建筑业企业,发放80万元消费券,同比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15万元,最高奖励不封顶。

4.2021年年报产值在100亿元()以上且同比增幅达到6%的建筑业企业,发放100万元消费券,同比增幅每超过1个百分点增加20万元,最高奖励不封顶。

四、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

2021年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前3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2021年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20的限上住宿业企业、前10的限上餐饮业企业,分别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3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批发业

1.以企业2021年全年较2020年全年净增加的销售额对企业进行奖励:5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1亿元、1亿元<净增加销售额≤2亿元、2亿元<净增加销售额≤3亿元、3亿元<净增加销售额≤4亿元、4亿元<净增加销售额≤5.5亿元、5.5亿元<净增加销售额≤7亿元、7亿元<净增加销售额≤10亿元、净增加销售额>10亿元的企业,分别发放6万元、8万元、10万元、12万元、15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消费券。

2.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批发业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2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按排名给予全额消费券奖励,排名位于行业第15名、610名、1120名的企业,分别发放10万元、8万元、5万元消费券。

3.对排名前20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实行同比增速转正奖励:10亿元≤2021年年度销售额≤20亿元、2021年年度销售额>20亿元的企业中,2021年全年实现正增长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5%的,分别发放8万元、10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零售业

1.以企业2021年全年较2020年全年净增加的销售额进行奖励:1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2000万元、2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4000万元、4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6000万元、6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8000万元、8000万元<净增加销售额≤1亿元、净增加销售额>1亿元,分别发放6万元、8万元、12万元、18万元、25万元、30万元消费券。

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零售业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3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按排名进行奖励。排名位于行业第110名、1120名、2130名的企业,分别发放8万元、6万元、4万元消费券。

2.对排名前30的限上零售业企业实行同比增速转正奖励:2021年年度销售额≥1.5亿元、2021年全年实现正增长且第四季度同比增速10%()以上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3.2021年年度销售额≥8亿元且2021全年同比增速超过40%()以上的,发放50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住宿业

1.2021年营业额5000万元()以上且2021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5%()25%()25%(不含)35%()35%(不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分别发放4万元、8万元、10万元消费券。

2.2021年营业额1000万元()5000万元(不含)2021年营业额同比增长15%()25%()25(不含)35%()35%(不含)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分别发放2.5万元、4万元、5万元消费券。

3.2021年营业额1000万元(不含)以下且2021年营业额同比增长25%()以上的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发放2万元消费券。

4.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住宿业企业,2021年全年营业额排名全市前2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上述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餐饮业

1.以企业2021年全年较2020年同期净增加的营业额进行奖励:5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1000万元、1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2000万元、2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3000万元、3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5000万元、净增加营业额>5000万元,分别发放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消费券。

2.2020年第四季度和2021年新入库的餐饮业企业,2021年全年销售额排名全市前10且全年实现正增长的,发放5万元消费券。

五、营利性服务业

()2021111月累计营业收入全市排名前30的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按等次发放消费券(全额抵扣券,可于领券之日起至2022331日前,在本地商贸企业购买百货、家电、车辆等)

1.111月增速比110月提高28个百分点()以上的:111月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的,发放70万元消费券;1亿元()3亿元(不含)的,发放45万元消费券;1亿元(不含)以下的,发放25万元消费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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