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城区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与审核新规定:这1类人可优先申请,5种情形不得申请

2018年06月27日 09:58 来源:十堰发布微信公众号点击量:2542 收藏

从市房管局获悉,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区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核工作,按照《十堰城区住房保障申请条件与审核规定》,对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引进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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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租赁补贴应具备3种条件

十堰市住房保障分为租赁补贴、廉租住房和公租房实物配租等方式。

租赁补贴保障对象为: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租赁补贴应具备以下条件:

十堰城区城镇居民(含户籍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家庭,其中居住证持有时间应满1年);

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符合我市民政部门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在十堰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城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条件:

十堰城区城镇居民(含户籍居民和持有城区居住证的家庭);

家庭人均可支配年收入低于城区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在十堰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城区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条件:

十堰城区户籍居民;

拥有城区《城镇低保证》。

在十堰城区无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2平方米。

引进人才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条件:

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办理了城区行政机关单位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录(聘)用手续,或与城区企业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在十堰城区无住房;

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引进的人才,可优先申请公租房。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条件: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聘用)合同;

在申请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

在城区无住房;

个人年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工资收入标准。

企事业单位聘请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受在申请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和个人年收入低于城区上年度人均工资收入标准的条件限制。

5种情形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对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相关规定:

一、申请人取得了公租房(廉租房)保障资格,在所申请的房屋交付使用前,如符合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可享受租赁补贴。

二、家庭成员中有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管理机构、或国营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家庭所有条件均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住房保障资格。

三、申请人或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如其它条件符合要求的,可申请租赁补贴或公租房(廉租住房)。

四、申请人缴纳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当年不能支配使用的,不计入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其它条件符合要求的,可申请保障资格。

五、同一户籍上的多个核心家庭可以分别申请住房保障,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符合条件的成年子女可以作为独立申请人。

5种情形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申请人或家庭拥有小轿车,且将其作为代步工具的;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为公司法人或股东,且达到本年度纳税起征点的;

申请人在城区拥有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申请人或家庭在十堰城区无住房,但拥有经营性房屋或车库的;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在确定法定监护人以前,暂时不得申请。

申请公租房的申请人或家庭,不受申请人或家庭拥有小驾车,且将其作为代步工具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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