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全文)

2018年06月12日 10:14 来源:佛山市人民政府点击量:6816 收藏

7日,佛山市住建管理局公布了《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拟到2020年,佛山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评定(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适度上浮,建议最高上浮额度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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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推进我市现代建筑产业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动建造方式创新,进一步实现节能、节材型建筑,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2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装配式建筑实施推广工作。

综合管廊、桥梁、隧道(洞)工程等建造构筑物的市政工程中采用装配式时,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另行研究本实施细则具体条文的适用性。

第三条

(名词解释)本实施细则所称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根据目前制作构件的主要材料,装配式建筑可大致分为木结构、钢结构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三大类。

第四条

(工作目标)2018年和2019年,为我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引领阶段,在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出台实施前,已参照深圳市的装配式建筑相关评价标准实施的项目,仍沿用深圳市的装配式建筑相关评价标准评价;在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出台实施后启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参照国家标准评价;国家标准《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未涵盖的新型装配式建筑,组织专家组评价,或向省有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后参考《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的原则和方法作相应评价。2020年,我市装配式建筑的评定标准参照国家已印发的评定标准或广东省实施的装配式建筑评定标准。

按照“一年夯基础,二年见成效、三年成规模、四年快发展”的工作部署推进,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根据实施情况,逐年制定装配式建筑工作目标。目标如下:

1、确保2020年我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20%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比达到50%以上;

2、确保2025年我市实现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35%以上,其中政府投资工程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70%以上。

第五条

(工作思路)根据国务院和住建部“一体两翼”协同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工作思路,通过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完善建筑体系,使工程总承包(EPC)模式和基于BIM技术的一体化设计与装配式建筑的发展相辅相成,同时为发展绿色建筑提供重要发展平台

我市发展装配式建筑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全力发展建筑的水平构件和竖向非承重构件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第二步科学合理推动建筑的竖向承重构件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

同时,结合我市作为“制造大市”的雄厚基础和机械装备、家居家电用品制造、陶瓷建材的优势,大力推动设施与设备、装修装饰等装配式全产业的发展,并同步、科学合理地逐步增加应用设施与设备装配式、装修装饰装配式等。同步完善产业中的技术工人、施工技术等各种要素,推动“湿法施工”向“干法施工”过渡,健全建筑体系。

推广适用建造方式。在保障性住房和商品住宅建造中积极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在大型公共建筑、大跨度工业厂房建造中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在风景名胜区及园林景观、仿古建筑等领域,倡导发展现代装配式木结构建筑;在临时建筑(含工地临时建筑)、管道管廊等建造中积极采用可装配、可重复使用的部品部件。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

第六条

(工作原则)(一)全产业同步推广原则。结合我市实际,鼓励、推广装配式建筑发展,涵盖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使用维护全链条。重点扶持国家级和省级装配式建筑研发基地的建立与发展,扶持装配式建筑设计、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制造、运输、施工等企业的发展,推动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在房屋建筑项目中应用,引导房地产业建造装配式建筑,鼓励建立生产示范基地和示范建筑,吸纳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培训机构和培训装配式建筑专业工人。

(二)专项规划相匹配原则。我市推广装配式建筑的工作,除了遵循本实施细则外,还应符合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要求。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和实施细则,在符合实际的基础上,在时间上、空间上合理铺排,科学有序地发展装配式建筑。

(三)政策与市场结合原则。对我市必须完成的工作目标、年度目标通过政策主导,我市对各区将就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政策和措施,保证实现工作目标。同时,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出台支持和鼓励性政策,引导装配式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装配式建筑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制造、运输企业、施工企业给予适当的落户支持和鼓励政策,对人才培养、劳务培训等给予适当的支持政策。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工作指引,视情况组织成立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明确小组及其成员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根据领导协调小组成立需要设立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有助于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其它配套政策,颁布装配式建筑实施目标,宣传推广装配式建筑,组织对装配式建筑实施工作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构建推广装配式建筑的体制机制,参照市级职能分工分解落实装配式建筑实施目标,上报和落实年度任务,在辖区内宣传推广装配式建筑。

负责编制当地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配合新落户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户选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指标,协助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户当地,优先安排工业用途的集体土地流转向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

负责落实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负责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指标在国土出让合同中落实和监管,对采用装配式的建设项目核定鼓励性的不计容面积并进行供后监管,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进行审查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装配式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进行审查,对装配式建筑施工专项方案进行审查,根据装配式实施程度对商住项目发放预售证,对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配合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提供便利,在符合路桥限载、限高等要求的情况下,协调制定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的相关指引,协调对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计划进行审批。

第九条

(市住建管理局)根据领导协调小组成立需要,履行佛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牵头负责我市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负责我市装配式建筑实施细则的统筹实施与解释,统筹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发展情况,装配式建筑在建设项目中的应用情况),逐步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信息库。

对计划出让的土地建设装配式建筑项目提出意见,参与对项目立项阶段装配式建筑应用情况进行初步认定或对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装配式建筑的申请出具初步审批意见,对审图机构审查装配式建筑施工图专项设计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对监理企业审查装配式建筑施工专项方案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根据装配式实施程度对商住项目发放预售证,对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对承诺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协助推介优秀装配式建筑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产品,协助对行业内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才进行评定,对行业内的人才库进行日常管理。

指导各区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条

(市国土规划局)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监督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在土地出让计划中的落实情况,配合新落户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户选址、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指标,会同市住建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研究、编制和出台相关实施办法。

将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纳入相关规划或指导文件中,对装配式建筑实施指标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落实和监管,配合对采用装配式的建设项目核定鼓励性的不计容面积并进行供后监管,根据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评定意见书核实规划条件中的装配式建筑指标要求,配合对装配式建筑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指导各区国土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市商务局)参与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编制,负责将本市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纳入产业规划,促进装配式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落户本市,促进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构建,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供地后进行投资监管。

指导各区经济促进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参与研究我市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安排市级财政性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负责装配式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根据《广东省装配式建筑工程综合定额》核定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投资规模,负责对装配式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进行审批,协同市国土规划局、市住建管理局等部门研究、编制和出台相关实施办法。

指导各区发展改革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和推荐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协助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和获取专利技术,促进装配式建筑创新科研成果转化,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

指导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社局)协助组织行业内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协助设立装配式建筑专业培训机构,协助组织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或施工企业的工人培训,加强引进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并落实相关的人才优惠政策。

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落实国家、省对装配式建筑的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如有),配合研究并制定我市对装配式建筑发展扶持的政策,协助政府投资的装配式建筑立项,负责审定市级财政资金投资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

指导各区财政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协同推进装配式建筑,指导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开展环保生产,落实对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相关环保鼓(奖)励政策(如有),协助办理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环评工作。

指导各区环保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统筹我市规划具有综合管廊的新建道路应用装配式综合管廊;配合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提供便利,在符合路桥限载、限高等要求的情况下,协调制定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的相关指引,协调对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计划进行审批。

统筹协调涉及公路通行的不可解体的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的跨区运输,指导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配合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提供便利,配合制定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的相关指引,配合对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计划进行审批。

第十九条

(市国资委)引导鼓励市级国有企业联合省或区一级的国有企业参与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的合作经营,以国有资本引导行业发展,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和生产基地项目的推进工作,发挥示范引领的作用,强化与社会资本合作,推动装配式建筑市场加快培育和健康有序发展。

在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中选择应用装配式建筑,对市级国有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编制装配式建筑实施计划。

指导各区国资监督管理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对通过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符合优惠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相关生产企业落实相关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优惠。

第三章 扶持企业政策

第二十一条

吸引、促成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部品部件和配套产品等生产企业落户我市。结合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对新建、扩建的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优先用地选址、优先调整土地利用规划(用地规模)、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用地指标,对该类型生产企业的工业用地需求纳入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并优先出让。

编制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时同步编制投资合作协议(或土地供后监管协议);在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或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由招商或经济促进部门会同住建管理部门与竞得土地企业同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或供后监管协议),约束该类型企业投资年限、投产时限、投资规模和最低产能等。

第二十二条

促成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落户村级工业区,同步促进村级工业区改造提升。对意向落户村级工业区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优先安排集体工业用土地流转。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对我市(各区)的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梳理,统计该类企业的产品种类、年产能、经营覆盖范围等,同时掌握企业发展动态、经营的存在问题、需要行业主管部门支持解决的问题等。

统筹推行装配式建筑一体化集成、模数化、标准化和通用化设计方式,推行装配式建筑的深化设计(构件制作设计,运输、堆放和安装的顺序及验算等);促进设计单位与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业务对接。

第二十四条

协助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申报各级装配式建筑生产示范基地,鼓励、支持各级装配式建筑生产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与其相关的示范引领项目给予支持协助。

对装配式建筑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纳入行业管理,不定期组织企业推介会或产品推介会,支持该类型优良企业良性发展。

第二十五条

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和生产单位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可就绿色建材、专利技术等进行相关申报。就该类企业申请专利技术、绿色建材等工作提供指导,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对被评定装配式建筑产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具有专利技术成果且符合优惠政策、资金扶持政策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优先提供优惠或资金扶持。

符合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和生产基地可申请纳入省产业园扩能增效项目库,享受省级产业园扩能增效专项资金支持。本省有关节能降耗的专项资金申报条件中增设支持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部品部件生产示范基地、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建筑信息模型技术示范应用等相关要求后,住建管理部门将大力协助上述支持对象申报该专项资金。

根据《佛山市工业产品质量提升扶持办法》,对新认定为制造业细分行业龙头的、新获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新建市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获得测量管理体系(ISO10012)认证的、新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的、通过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的、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获得“广东优质”品牌认证称号的装配式建筑生产制造企业,对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广东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企业群或生产基地以及对积极参加全国品牌价值评价并获得评价分析报告的企业品牌、产品品牌、区域品牌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对装配式建筑大型预制构件运输提供便利,在符合路桥限载、限高等要求的情况下,就大(重)型运输车辆通行制定相关指引。预制构件生产、运输企业对大型预制构件运输车辆通过限行区域作好相关计划、申请并报交通运输部门和交警部门审批。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先处置。

第二十七条 加强引进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装配式建筑设计研发、生产制造、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且获得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专业技术注册资质的,优先纳入专家库或人才库。经审核符合资格的专业人才,可优先享受人才公寓租赁等人才优惠政策。

根据需求组织对行业内技术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装配式建筑设计研发机构、生产企业、示范性生产基地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八条

根据需求联合优秀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或施工企业组织对生产工人和施工工人进行培训,并对经培训和考试的施工工人发放培训证明。

第四章 项目实施保障

第二十九条

出台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引领装配式建筑发展。在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中确定各层次发展目标。通过专项规划,从区域定位、建筑类型及建筑规模等方面明确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范围。

第三十条

根据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由各区国土部门在制定土地出让计划前完成编制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土地出让计划时,应结合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对将出让土地进行分类;另外,应制定计划外拟出让土地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确保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比例。

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土地出让计划以及计划外拟出让土地的装配式建筑实施方案应报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协调小组(如有)或市国土规划局和市住建管理局,由市推广装配式建筑工作领导协调小组或市国土规划局和市住建管理局编制全市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报市政府审批,经审批同意后,作为年度计划和绩效考核内容发至各级政府。

村级留用地暂不纳入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土地范畴,各区编制上述计划时,不需把将出让、流转的村级留用地计算在内。鼓励村级留用地采用装配式建筑,若村级留用地出让方案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应将该村级留用地的出让次序排在所有拟出让村级留用地中的最优先次序。

属地统计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户当地、新建、扩建情况,推荐装配式厂房等各种装配式建筑在工业企业、工业园区中的应用。计划兴建商品厂房的工业用地,应在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以及土地出让计划中明确。

第三十一条

根据装配式建筑专项规划、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出让方案,在土地出让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投资合作协议(投资监管协议)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对应该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出让土地不实施土地方面和不计容建筑面积方面的鼓励性政策。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印发后至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扶持措施通知印发前已出让和划拨的土地但未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的,和“十三五”期间(2020年12月31日前)与装配式建筑相关的扶持措施通知印发后出让时未明确需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土地,自愿申请采用装配式建筑,且通过设计阶段技术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经审批同意后,应与国土部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或应与市住建管理局(属地管理为市时)或属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最大限额、应补地价、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违约责任等)。

“三旧”改造项目在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协议前,根据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确定改造地块是否具备建造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并根据本实施细则,按要求在土地出让(补充)协议上明确装配式建筑实施的权利、义务、责任和鼓励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最大限额、应补地价、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违约责任等)。

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对应实施装配式建筑但未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不予验收,或追加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宜在项目立项阶段(包括但不限于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研究材料)中明确,并列出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装配率(承重体系、非承重体系、设备和设施、装修装饰等的装配率)及其估算。根据前期研究材料中对项目装配式建筑描述的计划应用情况与装配式建筑评定标准进行评定,对符合装配式建筑要求的项目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审批。

对已出让土地(包括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和部分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自愿申请对未开发建设部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不需重新办理项目立项审批,土地使用权属单位和建设单位应联合向建设管理部门申请采用装配式建筑。申请书应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部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装配式建筑的各项装配率(承重体系、非承重体系、设备和设施、装修装饰等的装配率)及其估算等。建设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出具初步审批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我市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引领阶段期间,采用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可申请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市住建管理局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认定。符合装配式建筑示范引领阶段装配式评价标准的建设项目,可成为“装配式建筑项目”,并获得技术认定文件。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采用综合评价法进行评标。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建设单位凭立项审批文件和“装配式建筑项目”评定文件,向招投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三十五条

规划管理部门应在建筑方案审核阶段,根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土地出让合同、立项审批文件、装配式建筑应用承诺、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实施装配式建筑批准意见书(若有)、建筑方案等材料核定项目不计容面积和进行项目建筑方案审核。

自愿申请且经批准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享受应计容但不计容建筑面积鼓励政策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按照已给出的规划设计条件按程序审批,并给出审批意见,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核定建筑面积时,应依据实施装配式建筑审批意见,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备注应计容但不计容建筑面积。应计容但不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达到第四条所述评价标准的建筑面积的3%同时不超过5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方案深化装配式建筑施工图设计,出具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式构件或部品部件应用说明、施工详图(大样)、材料和工艺说明、装配率计算说明、BIM装配式建筑信息化设计等)。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施工图审查阶段,将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和相关计算材料、依据以及建筑方案审核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施工图审查单位。

审图机构审查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施工图,对装配式建筑的装配率进行设计阶段核定,审查合格的出具设计评定意见书及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不合格、不提交或未提交完整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直至审查合格为止;对未达到(建筑方案送审阶段)承诺装配率的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及时调整变更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及施工图,涉及规划建设方案调整的,应按程序向规划部门申请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对装配式建筑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力量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开展施工、监理工作。施工单位应根据装配式建筑设计专篇、施工详图(大样)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特殊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的运输、安装、应用由生产企业联合编制。装配式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

第三十八条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商住建设项目进展全过程跟踪。凡需要办理预售证的商住项目,必须经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检查项目进展,且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按土地出让合同必须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若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或已通过装配式建筑施工图审查且获得施工许可证但未按图施工或进行了大规模施工图设计变更而没有达到装配式建筑标准的项目,不核发《房地产预售许可证》。

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获得应计容但不计容的鼓励性政策优惠的项目,在申领《房地产预售许可证》时,由建设管理部门明确标注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对应部位(必须为功能完整的商住单元),并明确该部位的位置、面积不纳入预售范围,规划管理部门加具意见。不纳入预售范围的面积不得少于应计容但不计容面积。

第三十九条

凡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证》且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必须按照《佛山市商品房预收款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执行。但采用装配式建筑的房地产项目,凭设计阶段评定意见、工程实施阶段相关支撑材料,向住建管理部门申请享受与商品房预收款等方面有关的支持鼓励政策。

第四十条

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规划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关于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技术认定的申请。市住建管理局(属地管理为市时)或属地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技术评价,并根据专家评审会出具的意见出具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凭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技术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文件,按程序办理各项验收。未按照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合同的相关约束条款实施的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相应处罚。自愿申请实施装配式建筑且获得应计容但不计容的鼓励性政策优惠的项目,若未按要求实施装配式建筑,则由国土规划部门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和监管合同等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对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消费者优先给予信贷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评定(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根据金融机构要求适度上浮,建议最高上浮额度为20%。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月?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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