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大庆市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最新)

2017年06月23日 10:49 来源:大庆市人民政府点击量:4581 收藏

第一条为加强大庆市廉租住房管理,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2007年第162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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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我市市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政府规定条件的低保、低收入家庭。

第三条市房产部门负责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区房产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组织实施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居民家庭进行核查。

各社区工作站配合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且比例不得低于10%;

(四)政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国家、省专项补贴资金;

(六)社会捐赠和其它渠道筹措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房产部门按规定使用,市财政部门监管。

第五条市房产部门根据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情况,拟定廉租住房年度资金筹措计划和每个阶段资金使用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我市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能力的方式实施。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

(二)具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

(三)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政府公布的城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扶)养关系。

第八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申报核定标准、廉租户的住房面积保障标准、廉租户的租金补贴标准等,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住房水平的提高,实行动态管理,由市房产部门会同市财政、市民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及填写的《大庆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丧偶申请人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的住房情况证明(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报告等);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核准程序如下:

(一)申请。原则上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人应为此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持申请资料自愿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材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三)初审。社区居委会将申报材料上报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联合社区居委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上注明调查情况;社区工作站根据调查情况在《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张榜公布,并将申请家庭申报材料报送区房产部门复审。

(四)复审。区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转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区房产部门。经两部门审核后,由区房产部门在《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复审意见。

(五)公示。区房产部门应将复审情况通过网站、媒体或张贴至社区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六)登记。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区房产部门在《大庆市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作出登记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经公示核查后异议成立的,区房产部门

出具书面通知,说明不予登记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产部门申诉。

(七)备案。区房产部门作出登记决定后,应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并将登记结果上报市房产部门备案,廉租户电子档案一并备案。

社区工作站、区房产部门在初审、复审过程中,因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补交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初审、复审时限。

第十一条对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实行轮候制度。根据享受低保或确定为低收入家庭的年限、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排序先后等条件,由区房产部门依次解决。

在轮候期间,廉租户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的,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变化情况提出变更意见,上报区房产部门,给予变更登记。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廉租住房保障解决方式的,不予保障。

第十二条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无房家庭,按以下程序给予补贴:

(一)廉租户自行到社会上承租住房并与房屋产权单位(人)签订租赁合同,原则上租赁期不得低于1年。由廉租户所在区房产部门在合同上盖章确认。

(二)承租到房屋后,与区房产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中应注明廉租户所租房屋具体地址及月租金金额等事项。月租金高于租金补贴规定标准的,按规定标准计发,超过部分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月租金低于规定标准的,按与出租房屋的产权单位(人)所签订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计发。

(三)区房产部门结合申请家庭所承租的房屋情况,将廉租户名单及享受的租赁补贴额度在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予以公示7日,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可按区房产部门规定的租金补贴领取程序领取廉租补贴。

第十三条已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有房家庭,补贴额度按其现有住房面积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区房产部门结合申请家庭房屋情况,将廉租户名单及享受的租赁补贴额度在社区居委会予以公示7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按区房产部门规定的补贴领取程序领取补贴。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房产部门应当于每年10月底前会同民政等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情况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房产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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