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措施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2016年08月26日 16:15 来源:黑龙江日报点击量:1464 收藏

  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6月2日出台《关于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龙江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意见》。《意见》主要包括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减少企业前期投入;运用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降低企业要素成本;盘活低效存量用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培育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等四个方面、13条具体政策。

  《意见》从创新国有建设用地配置方式,减少企业前期投入;运用工业用地最低价政策,降低企业要素成本;盘活低效存量用地,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培育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四部分提出13条具体措施,旨在降低企业用地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企业提质增效,推动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

  在创新建设用地配置方式方面,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对工业用地实行弹性年期出让,实行工业用地租赁制度;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实行分期供地,将标准厂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明确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列入省农林牧渔初加工目录的项目,可按不低于相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划拨土地上的空闲工业厂房等用于兴办养老、物流等新产业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在5年内可暂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经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规划等部门论证后,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

  《意见》提出,鼓励企业盘活低效闲置用地,明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已出让的工业用地增加建筑容积率或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增收土地价款;原划拨工业用地增加容积率,补办出让或租赁手续,可以按原批准容积率条件评估并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企业转让部分划拨土地使用权给其他单位,先按不低于宗地评估价格的60%收取出让金办理土地出让,再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使企业获得土地转让收入;鼓励用地面积较大的企业出租部分通过出让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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