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土地征收补偿:须预先足额存入专户

2016年12月09日 10:33 来源:珠海日报点击量:1335 收藏

2016年12月起,《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了多条原则,包括各区政府为征地工作主体,有关征地补偿款须足额预存到位,集体补偿款使用和收益分配须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等。另外,被征地农民子女入学享有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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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政府为征地工作主体

《办法》共八章三十四条,其中明确,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是征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办法》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其中,征收已办理用地审批、未建设的宅基地及未建设的集体留用地的土地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为进一步保障征地农民利益,珠海要求征地补偿预存款由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或用地单位预先足额存入市土地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预存款专户,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到位。无法提供银行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位证明的,将不予受理征地报批。

集体补偿款怎样用须村民会议过半数票通过

在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分配和监管方面,《办法》提出,征地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实名支付给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

其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收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筹集失地农民社会保险,也可部分用于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和公共福利事业。

同时,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各项补偿款的使用和收益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其使用情况应按村务公开的规定定期张榜公布。

附政策文件:

第四章珠海市征收土地补偿

第十二条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款。征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征收集体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和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本市制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计算补偿。

第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由用地单位一次性计提,计提标准按省、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征收已办理用地审批、未建设的宅基地及未建设的集体留用地的土地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第十五条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居住房屋等永久性建(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已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或暂未安排土地但保留申请资格的,补偿标准按本市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执行;

(二)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或被征收的单位和个人书面承诺放弃宅基地申请资格的,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的居住房屋进行评估(包含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价值),以评估价作为补偿依据。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在发布征地(预)公告之日起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种植物超过正常标准种植密度的部分;

(六)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七)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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