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关于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公管〔2018〕5号

2018年02月24日 14:02 来源:西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点击量:4267 收藏

西宁购房者有好消息了!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近日,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向购房者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对拒绝或阻挠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直接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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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公管〔2018〕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国土资源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房〔2018〕5号)的精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构筑良好的房地产市场环境,规避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并且建设楼盘进度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和楼盘准入登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要提供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书面承诺,并在楼盘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房时,应当充分尊重购房人选择购房贷款方式的权利,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限制条件或附加其他条件,也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在房屋销售价格上与商业贷款购房存在价格歧视或有价格差异。

三、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窗口、贷款受托银行加强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的合作,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贷效率,共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贷款资料齐全的,贷款审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管部门就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建立共享机制,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损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的,应予以通报、媒体曝光、暂停其项目的网上签约,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五、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拒绝或阻挠购房人选择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人可向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反映。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电话:0971-12329,0971-6110557。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不拒绝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

不拒绝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我公司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通知》)。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坚决杜绝违背《通知》精神的行为。

二、认真履行承诺,不以提高住房销售价格、减少价格折扣等方式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要求或变相要求购房人签署自愿放弃住房公积金贷款权利的书面文件。   

三、如违反“承诺”要求,自愿接受公开曝光、纳入企业征信系统和依法严肃处理的决定。   

投诉电话:0971-12329,0971-6110557。

承诺人单位名称(公章):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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