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补告[2017]第113号

2017年11月21日 15:09 来源: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点击量:2445 收藏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补告[2017]第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17]549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房屋3.jpg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松江区原车墩镇新兴村、松江区原新桥镇新泾村(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10872.6平方米、建设用地 16.7平方米、未利用地 400.8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1290.1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松江工业区 农用地91.8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91.8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17)》(沪规土资综规〔2017〕321号)执行,标准为松江工业区 镇粮棉地4.2 元/平方米,蔬菜地6.6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上海市松江区征地补偿.png

五、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17年12月13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17年11月20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九、《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方律 联系地址: 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 

  联系电话: 37735992 监督电话: 37735994 

  上海市松江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201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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