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连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2017年11月16日 13:51 来源: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点击量:2074 收藏

  关于《大连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缓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流动性紧张问题,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印发《大连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届积极参与研究与讨论,提出宝贵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公众可在2017年11月13日之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邮政编码:11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大连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gjjgedaichu@126.com。

  附:《大连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房地产1.jpg

  大连市公转商贴息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缓解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资金流动性紧张问题,满足缴存职工购房贷款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贷款,是指中心将受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委托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使用其自有信贷资金发放,贷款职工只需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向银行付息,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之间的利息差额,由中心承担并向委托银行贴息。

  第三条  贴息贷款发放规模实行计划管理,年初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拟定当年贴息贷款发放计划规模,经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中心根据业务需要安排贴息贷款发放进度。

  第四条  中心与委托银行共同负责贴息贷款业务贷前、贷中、贷后及贴息资金核算等工作。

  第五条  中心与委托银行设立相同的贷款核算规则。中心对贴息贷款发放、回收及结清进行表外明细核算,贴息贷款业务数据以中心为主。贴息资金在中心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六条  贴息贷款借款人应为同时符合《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和委托银行商业住房贷款相关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第七条  贴息贷款的审核条件、额度、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及偿还模式等均依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贴息贷款支持的购房范围为商品房贷款及组合银行为委托银行的商品房组合贷款。

  第九条  中心与委托银行签定贴息贷款合作协议,用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规范相关事宜。

  第二章  贷款利率

  第十条  借款人承担的贴息贷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时,已发放的贴息贷款利率于次年1月1日起调整。贷款合同期限不足1年(含)的不予调整。

  第三章  贴息贷款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  贷款受理及审批

  1、受理:借款人到中心所属办事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提供《贷款申请表》、征信报告、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发票以及与贷款审批业务有关的其他必要材料和办理抵押登记所需材料。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审核符合贷款条件后,确定贴息贷款额度和期限。中心将贷款审批信息录入系统,采集相关贷款材料影像,同时作为委托银行贷款审核的依据。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期限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委托银行办理商业住房贷款。委托银行审查同意并办结商业住房贷款手续后,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贷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委托银行审批:委托银行对贴息贷款予以审核,借款人按委托银行审批要求补充并留存相关材料。

  4、缴费:借款人、抵押人到委托银行窗口缴纳合同印花税、产权预告登记等相关费用。

  5、签订借款合同:中心组织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权人签订《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公转商贴息贷款借款抵押合同》。

  6、抵押登记:借款人、抵押人、抵押权人(或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及时将抵押信息反馈中心。

  7、放款:中心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日期对已办妥预抵押登记手续的贷款进行发放登记,委托银行按照约定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中心指定的开发商银行账户。

  8、贷款合同归档:贷款发放后三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将审批后的贴息借款合同及借据等相关材料送达借款人;中心留存的借款合同由委托银行转交中心对应办事处归档。

  第四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借款人按照贴息借款合同约定及还款计划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将还款资金存入委托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内。

  第十四条  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偿还贴息贷款的,由中心按照双方约定将资金划转到委托银行指定账户。

  第五章   贴息资金计算与支付

  第十五条 贴息利率为与委托银行协商后确定的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利率与同档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之差。

  第十六条 贴息贷款采用“积数累计法”计算贴息金额,即根据贴息贷款分户账余额,按日累计积数,按月统计贴息金额。贴息金额计算规则如下:

  贴息金额=∑单户贷款贴息利息

  单户贴息利息=贴息日利率*当月单户贷款余额累计积数

  其中:贴息日利率=贴息利率/360

  第十七条  中心与委托银行核对确认贴息金额,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按照约定支付贴息资金至委托银行指定账户。

  第十八条  借款人出现连续六期以上(不含六期)欠款时,中心将暂停贴息,待借款人连续欠款期数低于六期(含六期)后当月恢复贴息,逾期期间中心未支付的贴息利息一次性补付。涉及诉讼的贷款,在判决书生效后中心停止贴息,在判决书生效前的逾期期间中心未支付的贴息利息按双方约定一次性补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借款人、抵押人申请办理变更借款人、抵押人及抵押物的,由中心先行受理,与委托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提前还款、调整还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等贷后变更业务的,由中心与委托银行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贷款回购

  第二十一条  中心根据资金流动性管理相关规定适时提出贴息贷款回购计划,并与委托银行就回购条件达成一致后,签订回购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

  第二十二条  中心和委托银行共同完成回购贴息贷款的审查、核对、数据移植、债权和抵押权转移设定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回购的贴息贷款抵押权转移落实后,中心按照约定将相应的回购资金支付至委托银行指定账户,还清贴息贷款余额。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中心与委托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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