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关于解决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漯政 [2017] 22号(最新)

2017年10月16日 11:01 来源:漯河市人民政府点击量:3832 收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1992年实施住房制度改革以来,我市累计房改售房300余万平方米,对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带动了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积累了部分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解决,本着尊重历史、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辩证解决的原则,妥善处理住房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参照《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监发〔1998〕2号)等文件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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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多占房改房问题

房改房是指单位自建公房、集资房、单位统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后的住房。按照“老房老办法、新房新政策”的住房制度改革原则,秉承“早房改、早受益”的国家房改精神,结合干部职工购买福利房时的当年市场商品房价格,采取退还产权单位住房或高价购买的方式,解决干部职工多占房改房问题。对于自愿退还多占住房的,职工可将多占的房改房退还给产权单位,原产权单位按原购买价格退还购房价款,因体制改革、改制、合并、取消等原因,原产权单位已经不存在的,退还给政府,退房清算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筹集,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清算。退回的住房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代管租售,租售收入参照市直公房租售办法执行。对自愿高价购买多占房改房的,结合我市1997年公有住房出售实行市场价的办法及1998年以来市场商品房逐年现房销售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凡是在1995年6月30日以前购买的,高价购房基准价按每平方米492元执行;1995年7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高价购房基准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执行;1998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购买的,高价购房基准价按当年市场商品房均价确定;2006年7月1日以后,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确定。缴纳办法按高价购房基准价(详见附件)减去实际购买价格计算,实际购买价高于高价购房基准价的,不再补交。补交的购房价款,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代收,除按规定提取维修基金外,全部上缴财政。

二、关于房改房剩余产权出售问题

按照届时市场评估价及原产权单位所占产权比例确定购买剩余产权购房价款,解决房改房剩余产权出售问题。已破产国有企业和已改制国有企业房改房“单位产权部分”、“国家产权部分”剩余产权出售的购房款,由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代收上缴财政。

三、关于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并轨公共租赁住房问题

将政府直管公有住房并轨到公共租赁住房范畴。租金标准按市场租金标准或公租房租金标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依据市区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合理确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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