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黄石市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还贷实施细则(最新)

2017年09月18日 10:49 来源:土流网招拍挂整理点击量:5186 收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黄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还贷能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17〕2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细则。

地块1.jpg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提取还贷业务(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是指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含配偶)及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委托方”),授权委托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月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冲抵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一种委托提取还贷业务。

第三条公积金中心各营业网点负责辖区借款人“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办理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的对象为在黄石市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办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结清的职工本人(含配偶)及父母、子女(不含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贷款、一年期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参与“按月提取还贷”的委托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借款人本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当期应还款额;

(二)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大于6个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参与“按月提取还贷”的申请人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借款人信用良好,申请时没有贷款逾期记录的。

第三章提取方式、额度、主体和顺序

第六条提取方式为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直接冲抵借款人当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

第七条提取额度以借款人月还款额为提取数额。

第八条提取主体及顺序:提取主体为借款人(含配偶)及共同还款人。提取第一顺序为借款人,第二顺序为借款人配偶,第三顺序为借款人父母,第四顺序为借款人子女。当第一顺序公积金账户提取额不足冲抵月还款额时,公积金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人的公积金账户提取,依次类推。

第四章申请材料和办理程序

第九条申请“按月提取还贷”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在委托人签字确认属实后交营运机构留存,原件审核无误后退还本人):

(一)填写《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共同还款人与借款人关系证明文件;

(四)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条“按月提取还贷”办理程序:

办理“按月提取还贷”手续,采取自愿原则,根据本细则第八条提取顺序依次依序办理。

(一)申请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贷款营业网点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按月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二)各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公积金中心各营业网点负责人对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批。审批通过的,与委托人签订《黄石市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授权委托书》,并将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公积金中心次月20日前将自动冲抵借款人月还款额。

第五章委托协议中止及终止

第十一条委托人启动“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发生后有不符合第五条之情形的,系统自动中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直至借款人正常还贷后符合委托提取还贷条件后自动恢复。

第十二条委托人在委托业务履行期间,在借款人正常还款的情况下,委托人申请中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的,经公积金营运网点审核批准后办理相应中止手续。

第十三条委托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按月提取还贷”业务无法继续履行的,公积金中心即终止该项业务:

(一)连续12个月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退休人员除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已还清的;

(三)发生其他无法继续履行“按月提取还贷”情形的。

第六章其他

第十四条委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质押担保”或“司法冻结”状态的,不得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五条借款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留足6个月当期应还贷款本息余额;配偶、父母、子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必须留足6个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第十六条委托人公积金账户提取额不足以偿还当期应还款额的,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自行在还款卡(存折)中存足相应还款资金。

第十七条委托人在委托业务履行期间发生中止或终止,贷款尚未还清的,须自行备足资金并继续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确保每月按时还款。

第十八条委托人因债务纠纷或贷款风险加大等原因被公积金中心终止“按月提取还贷”业务后,再次符合条件的,须间隔6个月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服务指引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住房困难的住房公积金借款职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款压力的帮扶政策。凡是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借款职工均可向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及条件

(一)贴息对象及条件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年以上且无逾期还款行为的借款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贷款贴息:

1、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就业不足5年的高学历人才(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及以上)、复员退伍军人、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

2、借款人所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借款人为参与棚户区改造选择货币化补偿的购房职工,所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

4、借款人所购买房屋为经济适用住房,且为家庭唯一住房;

5、借款人入选我市“东楚英才计划”名单,且所购买的普通自住住房是家庭唯一住房;

6、借款人及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或家庭遭遇重大突发事件造成还款困难。

7、借款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公积金中心则不予受理其贷款贴息申请:

(1)借款人在申请日前其住房公积金为封存、停缴状态的,但借款人已退休、已下岗未再就业或已死亡的除外;

(2)已累计享受5次贷款贴息的家庭。

(二)借款人家庭成员组成

下列人员可列为借款人家庭成员:

1、借款人配偶;

2、与借款人共同居住且属同一户籍满一年以上的父母;

3、未成年子女(子女已成年但为在校学生的除外;离异人员的子女监护权归属以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司法文书为准)。

二、贴息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借款人上一年度(指上年10月份至当年9月份),按90平方米住房面积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进行一定比例贴息。

(一)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贴息额度=贴息期间利息支出×贴息比例;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贴息额度=90平方米/所购房屋面积×贴息期间利息支出×贴息比例。

(二)借款人符合贴息条件中第1、2、3、4条所列情况的,贴息比例为50%;借款人符合贴息条件中第5、6条所列情况或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证明的,贴息比例最高可为80%。

(三)按上述规定计算后当年贴息额度低于1000元,按1000元计算,但不超过当年借款人实际支付利息额;贴息额度超过6000元的,按6000元计发。


分享到:
土流网建设用地
土流网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