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2023年11月30日 16:37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点击量:1235 收藏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潭政办发〔202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充分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需求,加快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2019年)、《湘潭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规范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一户一宅”标准申请宅基地

(一)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满足下列“一户一宅”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需要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安置的;

2.没有宅基地需要新建住宅的;

3.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申请人承诺在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4.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5.整户迁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6.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需要另选新址或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一户一宅”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有下列不符合“一户一宅”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已有的宅基地面积能够解决子女分居立户需要的;

2.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3.申请人将原有宅基地或住宅出卖、出租、赠予或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的;

4.拒绝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签定退出原有宅基地和承诺拆除其地上建筑物协议的;

5.原宅基地被征收,并已获得住房货币补偿安置的;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申请农村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二、严格规范审批流程和证书核发

(一)规范村级审查。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申请宅基地,所在村民小组应当组织会议讨论,报村民委员会审查,并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在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时,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确认及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建房相邻人是否无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后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并加盖村民委员会公章。

(二)规范规划许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宅应当符合所在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提供建房申请书、身份证明、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房屋设计图等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符合批准条件的,依法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等手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住宅所在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的前提下,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出具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承诺后,可视同符合规划。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各县市区、园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相关资料后及时完成初审,组卷呈报有审批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

(三)规范乡镇审批。乡镇(街道)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签署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时应对申请人用地建房选址安全、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内容进行审查;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应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审核公示等内容进行审查;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按照“一件事一次办”时限要求进行审核,审核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以下简称“一证一书”)。对审核未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注明不通过的原因,同时将申请户纳入重点巡查监管范围。

(四)规范“一证一书”核发。“一证一书”应同时核发。未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有效期为一年,期满未开工的,经个人申请可延长一年,延长后仍未在有效期内开工的,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自动失效。

(五)规范档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档案管理。农村宅基地审批档案按照“一户一档”原则进行归档,审批台账依次报县市区、园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严格责任落实

(一)明确村级责任。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村规民约。明确村民委员会主任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村级协管员,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村级网格管理人员职责范围;村级协管员和村级网格管理人员负责巡查信息收集和台账登记;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制止、纠正,并第一时间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乡镇(街道)综合执法大队报告。

(二)压实乡镇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要及时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巡查,建立巡查台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信箱,并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村级上报以及群众举报的问题第一时间进行处置,同时将农村宅基地管理执法工作纳入综合执法范围,依法、依授权或依委托进行立案查处。

(三)落实部门责任。县市区、园区各相关部门要按部门分工履职,加强对乡镇(街道)巡查和执法工作的指导,对跨区域、重大复杂的案件要依法依规提级开展执法工作。其中,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对不符合规划、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等违法违规问题进兄傅己筒榇Γ慌┮蹬┐宀棵哦圆环吓┐逭嘏甲矢裉跫⑽慈〉门┐逭嘏际椤⒉话磁┐逭嘏际榻ㄉ璧任シㄎス嫖侍獠榇兄傅迹蛔》砍窍缃ㄉ璨棵哦越ǚ抗讨械陌踩⒐そ彻芾怼⒆》坑猛靖谋涞任シㄎス嫖侍獠榇兄傅迹黄渌飨喙夭棵乓乐澳苈闹啊?

(四)履行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农村村民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范围内,制定宅基地户的认定及具体使用标准,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和考核评价。

四、严格督导考核

(一)建立工作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参照设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班、明确专人,优化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抓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压实责任,切实抓好落实。

(二)严格督导考核。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实地督查、卫片核查等方式对全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各县市区、园区要定期对各乡镇(街道)进行抽查督导,各乡镇(街道)要定期对各村进行全面督导。市级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进行考核,具体由市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实施。

(三)严查违规行为。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严格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审批、执法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潭政办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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