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9年04月26日 16:06 来源:清远市住建局点击量:1917 收藏

  记者昨日从清远市住建局获悉,《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正在征求公众意见,将来购买绿色建筑可获贷款优惠,建筑绿色建筑可减税。据悉,《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以下简称《促进办法》)从4月22日起至5月6日正在清远市住建局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促进办法》修改并正式实施后,全市大部分新建建筑2021年后将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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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原文如下:

  清远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加强建筑节能管理,推动我市绿色建筑量质双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促进本市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以下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建筑方针,以推进绿色规划为引领,以严格设计贯标为切入口,以加强绿色建筑施工全过程监管为重点,以技术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促进新建绿色建筑的量和质全面提升,绿色建筑运行水平和推动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水平全面提升,建筑能源利用率和建筑环境品质全面提升,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推行绿色建筑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的重大问题,监督各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工业园区、新区管理机构,下同)按照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任务及要求,制定本辖区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督、财政、科技、税务、机关事务、水利、统计、能源、金融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第五条  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绿色建筑:

  1.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含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2.新建(改建、扩建)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3.旧城改造项目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4.燕湖生态新城、江北新区、省职教基地、银盏新市镇等城市发展新区的所有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等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5.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项目,2020年12月31日(含)前立项的按不少于小区总建筑面积的60%配建绿色建筑。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立项的按100%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6.2021年1月1日(含)之后立项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遵守国家和广东省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其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政府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等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余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鼓励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或其他大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按照二星级及以上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七条 绿色建筑项目应按《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广东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15-83-2017)对建筑物进行绿色建筑等级确认。其中“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应在工程结构主体封顶前取得,“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在工程竣工并投入使用一年后申请。全省绿色建筑标识评价项目均应通过广东省绿色建筑信息平台采用网络方式进行申报。

  第八条 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自然采光照明、热泵热水、空调热回收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公寓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学校、宿舍、医院、宾馆等公共建筑,应统一设计、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具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条件的,可采用其他可再生能源技术措施代替。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项目,应当至少采用一种再生能源利用技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建设单位委托中介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应设置绿色建筑专篇,明确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提出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目标,明确工程的绿色建筑技术、资金投入、节能环保效益评价等内容。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应当载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将绿色建筑的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投资概算,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第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应明确绿色建筑等级要求。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对项目规划设计单位提出的绿色建筑指标体系、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及其他涉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内容进行审查,符合标准后方可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制定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工作规划,明确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发展目标、发展任务和发展要求。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规政策,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实施监管,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主要设计内容予以公开,并强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项目监督报告应包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督情况的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日常监督。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专项绿色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安排财政投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资金,对相应项目工程概算及预算进行审核。

  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应对相应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要求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进行环评审批。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要求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进行竣工环保验收。

  第三章  绿色建筑的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委托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在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评价机构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提交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小区市政管线和景观园,并与现场使用的施工图一致。

  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监督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自身条件,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评价机构名录中任意选取1个评价机构提出申请;二星级(含)及以上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自身条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价机构提出申请。

  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且不得降低绿色建筑等级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进行材料和设备的见证采样检测和工程现场实体检测。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报告。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设计,并编制绿色建筑设计说明或专篇,大型公共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还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报告。

  设计单位在施工图交底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设计内容。

  第十七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绿色建筑等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书。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图纸制定有针对性的绿色建筑施工组织方案,确定施工控制流程,并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包括施工管理、生态环境、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等六个方面。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公示项目绿色建筑等级和项目采用的节能措施、节能材料和设备、节能设计指标等信息。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标准、规范,结合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制定专项监理方案,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价。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提交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出具审批意见,并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布所售房屋的能耗设计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基本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等级和主要技术措施。

  第四章  绿色建筑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一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以及绿色建筑标识第三方评价单位对建筑工程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标准进行检查。以下情况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一)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的项目未取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

  (二)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等级标准施工的;

  (三)不符合建筑节能验收标准强制性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建筑工程验收相关规定的。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不符合质量规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禁止在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运营和改造

  第二十三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不得损坏围护结构、节能、节水、计量等设施设备,并协助做好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节能、节水、室内外环境维持等管理制度完备;

  (二)节能、节水和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及数据采集传输装置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供暖、通风、空调、照明等设备的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空调使用遵守国家规定的温度控制要求;

  (四)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污水等污染物应达标排放;

  (五)合理规划垃圾物流,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符合绿色建筑运行要求的物业管理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保障绿色建筑设施设备正常运行的管理制度,设置绿色建筑专业化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人员或者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绿色建筑设备系统的维护和记录,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统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测评制度。

  供电、供气、供水、供冷(热)等单位应当配合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采集重点建筑的能耗数据。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在投入使用后每五年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并予以公示。对能效测评结果超过能耗限额标准规定指标的,应当纳入改造范围。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居住建筑的建筑能效进行测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建筑能效测评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专业人员和检测设备等条件,出具的测评报告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九条  支持和鼓励既有民用建筑实施绿色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制定既有民用建筑绿色改造计划,并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实施。

  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进行既有建筑绿色改造。

  第六章 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绿色低碳、循环利用的原则,优先采用自然通风、建筑遮阳、隔热、保温、立体绿化、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装配式建筑等绿色技术。

  绿色建筑应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合理规划住宅、配套公建、小区道路、停车、公共绿地等项目的用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通过采用科学、实用、新型的建筑体系,提高住宅的有效使用面积和建筑使用年限。采用屋面、墙体、地面等立体组合的绿化体系,并合理配置绿色植物,提高小区单位面积的绿化率。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开发集约用地。

  第三十一条  新建民用建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节能设计标准要求,采用先进节能技术措施和节能型设施设备。

  鼓励和扶持太阳能光伏、光热建筑一体化技术,以及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空调热回收技术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其他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至少利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项目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三十二条  新建建筑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要求,优先采用雨水收集利用和调水技术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

  新建建筑应当选用节水器具。建筑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采用雨污分流技术。对未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收集的建筑,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小型污水处理系统,保证污水排放达标。

  新建建筑应当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景观用水、绿化用水、道路冲洗应当采用雨水、中水、市政再生水等非传统水源。使用非传统水源应当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条  鼓励公共区域采用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

  鼓励在既有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面安装太阳能光热系统或者光伏系统。

  第三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高强钢筋及其机械连接和焊接技术、推广使用高性能混凝土,积极推广使用再生建筑材料。

  建筑物的基础垫层、围墙、管井、管沟、挡土坡以及市政道路的路基垫层等工程部位,应当使用绿色再生建材。新建道路的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等应当铺设透水性绿色再生建材。

  第三十五条  鼓励绿色建筑实施工业化、装配式模式建设,推广适合工业化生产的预制装配整体式混凝土、钢结构等建筑体系,推广土建与装修工程一体化设计施工。鼓励使用预制内外墙板、楼梯、叠合楼板、阳台板、梁以及集成式橱柜、卫生间浴室等构配件、部品部件;鼓励其他建筑按照装配式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鼓励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实行全装修交付。

  第三十六条  鼓励在绿色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和地下空间进行多层次、多功能的绿化和美化,改善局部气候和生态服务功能。

  鼓励建筑物设置架空层,拓展公共开放空间。

  第三十七条  绿色建筑的居住和办公空间应当符合采光、通风、隔音降噪、隔热保温及污染防治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鼓励采用绿色建筑创新技术,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预测绿色建筑节能效益和节水效益。

  鼓励绿色建筑设计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数字化模拟施工全过程,建立全过程可追溯的信息记录。

  第三十九条  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政府投资的各类示范村镇农房建设项目采用符合地域及气候特点、保持岭南建筑特色的绿色技术。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资金重点用于扶持以下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一)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编制;

  (二)绿色建筑技术与产品的研发;

  (三)高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绿色改造、超低能耗建筑等示范项目的建设,创建绿色建筑生态城区、绿色社区、绿色住区,以及能耗监控系统、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的推广;

  (四)绿色建筑宣传培训、标准定额制定、信息化建设、标识评价、统计监测和绿色建筑后评估。

  第七章  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各级政府应予以奖励。各级财政部门每年从节能发展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支持绿色建筑的发展。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支持和奖励措施由各级政府制定。

  第四十二条  对达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将预售款重点监管资金留存比例降低到50%预留。

  第四十三条  对购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商品住宅,信贷的额度、期限及利率等按政策允许范围内最优惠比例(标准)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A级及以上的绿色建筑项目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

  第四十四条  因采取墙体隔热、保温、遮阳、节水、装配式建造等相关绿色建筑技术措施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核算和不动产登记的建筑面积。

  第四十五条  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主动提升绿色建筑等级标准,主动采用装配式或者商品房全装修方式建设,达到绿色建筑运行标准要求的,应当作为建设单位以及相关单位评优评先的加分项,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四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探索制订高星级绿色建筑在土地供应、容积率奖励方面的政策,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鼓励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为本市建筑物提供节能改造。各级政府应相应制定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应当将适合绿色建筑的绿色技术和绿色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推荐目录。

  第八章  执法和宣传

  第五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绿色建筑牵头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各级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等部门定期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监督执法。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要求的,各主管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知识,提高全社会对推广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重要性的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应用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深化和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推广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民用建筑和需要取暖或空调的工业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改造、使用过程中,在保证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新建民用建筑,是指本办法施行后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其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率。

  本办法所称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公共建筑。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 月  日。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措施有冲突的,按国家和省的新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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