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年07月19日 11:58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量:1519 收藏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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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公告如下:

  安徽省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4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人民群众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现代化五大发展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系统工程,应统筹兼顾,考虑长远,力求在公共财政适度支持的情况下实现精算平衡。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划转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划转的国有资本应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划转范围、对象、比例和承接主体

  (一)划转范围。将我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划转对象。企业集团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企业集团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紧推进改革,改制后按要求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同时,探索划转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业集团所属一级子公司股权。

  (三)划转比例。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可持续发展要求,若需进一步划转,再作研究。

  (四)承接主体。划转的国有股权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划转的企业国有股权,由安徽省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专户管理。市、县不再设立承接主体。

  四、划转程序

  (一)按照我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的部署和步骤安排,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其中,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其他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

  本方案所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和有关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的财政部门。

  (二)根据经审核确认的划转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企业国有股权的划出手续,承接主体相应办理股权划入手续,并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设立专门账户管理。

  (三)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由第一大股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股东身份和应划转股权进行初审,提交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国有股东分别属于中央和地方管理的,按第一大股东的产权归属关系,将应划转的国有股权统一划转至社保基金会或我省承接主体。

  (四)划转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同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国有股转持通知,并抄送承接主体。

  (五)国有股权划转至承接主体后,相关企业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并按规定做好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工作。国有股权划出方应当就划转事项通知本企业债权人。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益变动的,相关企业需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供年度划转任务执行情况,财政部门逐级汇总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机构)上报同级人民政府。省财政厅汇总全省情况后按规定上报财政部,并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承接主体等上报省人民政府。

  五、承接主体对国有资本的管理

  (一)资本管理。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必要时,经批准可向企业派出董事。

  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相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

  (二)收益管理。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除国家规定须保持国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业外,承接主体经批准也可以通过国有资本运作获取收益。

  六、划转步骤

  按照试点先行、分级组织、稳步推进的原则开展划转工作。

  第一步,在学习借鉴中央和试点省份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部署,适时选择部分省属企业开展划转试点工作。

  第二步,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分批划转其他符合条件的省属企业国有股权。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省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地方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七、配套措施

  (一)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实施重大重组,改制上市,或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

  (二)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每年6月底前,承接主体应将上年度国有资本收益和分红情况报送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省级财政部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国有资本收益状况,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国有资本运作管理办法和地方财政对收缴资金的具体使用办法等另行制定。

  (四)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案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案规定执行。

  八、组织实施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机构)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办法,加强对本方案执行的支持和指导,做好方案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安徽证监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统筹规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各市、县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划转工作负总责,按照本方案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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