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海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导产业:
食品加工 生物医药
别:
国家级
基础设施:
七通一平(给水 排水 路 电 通讯 供热 供气;场地平整)
园区面积:
54.9平方公里
项目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东旭路18号附近
人:
土流客服
联系方式:
18374977520
园区相册
园区介绍

    海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是黑龙江省三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于2002年6月启动建设,2010年6月26日被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利用8年时间,实现了由县级自办园区到国家级开发区的“三级连跳”,成为我省建区最晚,晋级较快的园区之一;是省财源建设示范园区、省级新型产业示范基地,是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中小企业国际园、首届“江浙企业家投资中国首选开发区”推选活动中评为“全国十大诚信开发区”、国家中小企业协会确定的中国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园区。

    海林经济开发区位于海林市城区北侧,紧邻301国道,距牡丹江市12公里,地处哈牡绥东对俄贸易加工区的战略前沿,在黑龙江省八大经济区中对俄贸易加工区中,在对俄沿边开放、东北亚经贸战略中,具有物流通道和产业承载平台的双重作用。按照“产业新城、城市新区”的发展定位,已累计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业厂房建设等资金11.9亿元,完成了12平方公里全配套,已成为产业聚集的新平台,城市发展的新载体,对外开放的新引擎。与美国、瑞典、意大利、韩国、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己有亚洲顶级影院管理集团橙天嘉禾娱乐(集团)有限公司、亚洲最大的家具制造企业台升国际集团等110户企业入驻开发区,合同引资额138亿元, 2011年实现税收3亿元,2012年预计实现税收3.5亿元。

    到2016年,地区生产总值实现46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实现五年翻一番;全口径财政收入实现8亿元,年均增长22%以上,实现四年翻一番;工业增加值实现37亿元,年均增长18%,实现四年翻一番。为海林市进入“全国百强县”发挥重要作用。


园区规划

    按照省委建设“八大经济区”、实施“十大工程”的部署,该市积极把握产业政策导向,先后与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东莞台商协会等行业协会建立密切联系,依托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引进木业、水能、风能、食品等重点项目。目前,全国五大电力公司已有三家与海林开展了战略合作。尤其是与台企联的合作,形成了以台升国际为代表,徐福记集团、法拉玛公司等台商企业纷纷落户海林的局面。 

    同时,通过实施“一区多园”战略,先后在开发区辟建了台商工业园、对韩创业园、对俄出口加工园等园区,逐步形成了以木业为主,食品、医药、建材、机械加工等产业竞相发展的新型工业化聚集区。 

    几年来,海林市凭借优越的投资环境和情感招商、诚信招商、上门招商等多种方式,引来了美国大成、德国春天、瑞典宜家木业、乌克兰抗肿瘤制药、韩国世元珠宝及香港金意达数控等众多国内外企业齐聚“林海雪原”。 

    如今,将国家级“金字招牌”揽入怀中的海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园区建设、产业发展上,将进一步引领全市经济乘风破浪,扬帆远航。 


周边配套

一期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已滚动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工业厂房建设等资金8.1亿元,形成“九纵四横”的路网框架,基本实现12平方公里全配套。占地44万平方米的物流基地即将全部竣工,建成后将成为黑龙江省东南部最大的第三方物流基地。



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激发全民招商热情,吸引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招商引资的更大突破,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更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第一条 凡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国内行政事业单位、其它经济组织、招商工作组及个人(以下统称引荐人),为我市联系对接投资者并成功引进项目、资金的,经确认为第一引荐人(第一位将投资者与政府联系对接的组织或个人)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重奖。

二、奖励范围

    第二条 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必须是在海林市区域内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生产加工型企业、旅游开发业、现代服务业及高新科技企业并形成固定资产或税收的。

    (一)引进投资项目范围。独资、合资、合作、资产重组项目;引进发明专利、技术转让、科研成果、高新技术等。

    (二)引进资金范围。海林市行政区域以外资金,包括商业银行贷款及域外人士捐赠(含赠款、赠物、援助等,救灾除外)。

    第三条 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有效信息,或引见结识战略合作伙伴,成功促成落地的。

三、奖励标准

    第四条 引进项目奖励。

    (一)引进新建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旅游开发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0.3%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0.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奖励。

    ( 二)引进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0.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5%给予奖励。    

    (三)引进合资、合作、兼并项目。按其合资、合作、兼并生产后纳税之日起,一个年度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5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免税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参照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给予奖励。

    (四)引进清洁能源类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 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引进资金奖励。

    (一)引进国内外援助和捐赠资金的(不含上级政府拨付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为市政府、开发区引进无息借贷资金,使用期一年至两年(含一年)的,对引荐人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两年至三年(含两年)的,对引荐人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对引荐人按照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0%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为市政府、开发区引进银行贷款、投资基金,使用期在一年至两年(含一年)的,对引荐人按借贷金额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两年至三年(含两年)的,对引荐人按借贷金额的0.8%给予一次性奖励;使用期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对引荐人按借贷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引进科技成果等方面的奖励。

    (一)凡来我市企业、事业单位推广应用省部级以上(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新技术、新成果,产品填补国家空白的高新技术项目,按一年度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6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引进文化创意、动漫制作等高附加值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按第一年度新增税收地方财政所得部分6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商业、物流等现代服务业,根据税收、固定资产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 

    (四)固定资产、税收不重复奖励,以额度高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 特殊贡献奖。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

    (一)对海林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或特殊贡献的其它各类投资项目。

    (二)为我市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人员,除按本办法给予奖励外,同时授予“特殊贡献”荣誉称号。属海林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先提拔重用。第八条 将有效信息提供给市招商局并在市招商局备案,项目最终建成投产的,固定资产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首位信息提供者2万元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首位信息提供者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奖励申报

第九条 成立海林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由主管全市招商引资工作的市级领导任组长,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负责奖励的各项评定审批工作。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招商局),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招商局局长兼任。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引荐人和信息提供者在引进项目、资金达成意向时,须经评审小组办公室确认身份和资格,填写《引荐人登记表》和《信息提供者登记表》,做好备案。

    (二)引进项目投入使用后,引荐人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经审查确认后,提出奖励意见,报海林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审批。申请时需提交的材料:工商营业执照、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账银行凭证、内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方证明、引荐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上述材料均以原件进行审核,以复印件备案。

    (三)由市奖励评审小组指定专业评估部门对相关项目、招商引资情况进行评估,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给予相应奖励。

五、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奖励的兑现一年一次,跨年度的项目,按当年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兑现奖励。

第十二条 对承担全市招商引资任务的市级领导和单位(或招商经费由单位承担)的工作人员的奖励,50%奖励第一引荐人,50%奖励单位。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只奖励第一引荐人。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奖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奖金的兑付。

    (一)引进的项目和资金入驻园区的,由开发区出资奖励引荐人。

    (二)引进的项目和资金落户园区外、海林市区域内的,由市政府出资奖励引荐人。第十五条 奖金以人民币计,个人所得税由受益人交纳。六、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小组负责解释。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奖励。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奖励办法废止,以本办法为准。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东旭路18号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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