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佛山限购新政: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附解读)

2017年03月27日 09:59 来源:佛山市住建管理局点击量:6450 收藏

2017年3月24日深夜,佛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通知。限购政策的通知如下:(一)本市户籍居民两套及以上的,继续限购。(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在限购区买房时,需提供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不算。(三)非本市户籍居民1套及以上的限购。(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房地产1.jpg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佛府办函〔2017〕19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佛府办〔2016〕52号)中有关新建商品住房限购的政策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在禅城区全区,南海区桂城街道、大沥镇、里水镇,顺德区大良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二、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四、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五、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六、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进行销售、哄抬房价、“首付贷”、变相囤积房源、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各类提供虚假购房资料的住房骗购行为;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企业的各类违规销售行为。

七、除上述措施外,其他措施继续按照佛府办〔2016〕52号文的有关要求执行。

八、本通知自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利)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佛府办函[2017]190号)的要求,对《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措施的通知》(佛建管函[2016]761号)对应内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购对象及购买条件

(一)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继续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没有住房的,在限购区域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时,需提供购房之日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通过补缴的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不予认定。

(三)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向其销售限购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的,继续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政策。

二、执行时点

(一)2017年3月25日零时起执行。

(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购房合同网签的,按原政策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未完成购房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能提供交付房款的银行入账凭证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资料填写及提供

购房人购买限购区域新建商品住房,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应分别填写《购房人申明陈述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分享到:
土流网建设用地
土流网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