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2016年10月21日 13:50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点击量:1965 收藏

为加快我市工业项目用地供应速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重要性

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上报用地征转用手续的同时进行土地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待征转用地经批准后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新的土地供应模式。实行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利于缩短工业项目用地的土地审批时限,加快集体土地征后的供应速度;有利于保障和推进产业项目尽快落地,加快建设进度;有利于保障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

二、严格执行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条件和程序

(一)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

1.先行完成拟建项目的规划等前期审批工作。

2.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地上附属物动拆迁协议,征地补偿费(含动拆迁补偿费)、社保费用及相关税费已足额存入专项账户。

3.上报的征转用地报件已通过市国土房屋局审核。

4.工业用地所在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为征地拆迁的主体,负责净地交付。

5.新增建设用地涉及占用林地的,须先行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1.出让方案经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集体研究通过后,按挂牌程序发布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接收预竞买人的申请。出让方案及公告中须明确出让人和竞得人的权利与责任。

2.公告期满后,依法进行预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成交后与预竞得人签订预成交确认书。

3.征转用地批复下达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4.按规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5.交付净地,交付时间原则上应限制在取得征转用批复之日起3个月之内。

三、加强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管理

(一)严格规范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竞买申请人原则上应缴纳不低于拟出让宗地综合地价总额50%的预竞买保证金,如预出让人或预竞买申请人(预竞得人)在竞买过程和竞得后出现违约行为,则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规定在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

(二)认真审核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市场情况,经集体决策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并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市土地实行统一市场交易的通知》(大政办发〔2010〕128号)规定的程序,向市政府上报预出让交易申请和出让方案。市国土房屋局负责对出让方案进行备案,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用地,统一发布预出让公告,统一纳入土地交易平台交易。未经备案审查的不得先行建设。各地区要对所制定上报的出让方案等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把握好用地源头审查关。一要在土地预审和土地供应两个环节严格审查土地利用强度、投资强度和产业性质、产业效益等指标,确保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新建工业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水平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基础上,我市投资强度指标上浮15%,其中国家级开发区的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上浮25%、省级开发区的工业项目上浮20%;新建工业项目(石油、化工、金属冶炼等行业除外)的容积率原则上要达到1.0以上。二要按照有保有压的管理原则,重点保障我市主导产业及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高、污染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三要鼓励和推动标准化厂房建设,满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产业发展规划和土地资源状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规范推进工业用地使用权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确保土地开发利用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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