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业用地最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2016年10月21日 11:46 来源: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新区分局点击量:3338 收藏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土地有形市场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投资、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储备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等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五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投资、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具体工业用地地块的出让方案。出让方案内容应当包括产业准入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含园区产业布局规划)、环境保护要求、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投资强度、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底价等土地使用条件。出让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底价应当由具备土地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技术规程评估后,由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规划等综合确定,并不得低于国家和省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

  第七条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中应当包括对所需地块的要求以及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用地预申请可以接受的,应当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参加竞投或者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价格。

  第九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以下简称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后15日内,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应当依据确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并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有关环境保护、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实行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先行备案。但国家规定实行专门备案管理的工业项目,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未能在下列时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然终止,所支付的定金按50%予以退还:

  (一)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12个月;

  (二)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省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9个月;

  (三)由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者由市、县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工业项目,时限为6个月。

  本条前款内容应当在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持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业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标人或者竞得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三条  工业项目竣工后,土地所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其用地进行验收。

  未经出让人同意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该宗地依法收回,重新组织出让。

  第十四条  工业项目租赁使用国有土地,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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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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